企业借贷纠纷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担保权人善意与否,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这也成为担保行为效力的核心因素。从另外角度而言,此即关乎如何认定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违规担保”的审查标准。
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债务,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出具承诺书,加人到债务人也即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中去,从理论上讲属于债务加人。债务加人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作明确,但作为债务承担的一种方式,在经济交往中还是颇具市场。
网络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受托人投资公司虽然办理委托事务时均在其办公场所通过互联网交易,但交易行为结果发生地也系合同履行地之一,该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也有管辖权。如果以电脑操作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容易造成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也容易造成让受托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现象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认定民间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有效比较符合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最大利益,因为委托人对保底条款的信赖利益得到了保护,理财人也可以通过诚信度的增强招揽更多的理财业务。合理的信赖保护,是法秩序的必然要求出于营利最大化的驱使,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缔结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皆出于真意表达,法院应当尽可能尊重他们的自主行为,不轻易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
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并非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都可定义为委托型委托理财合同。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人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支付回报,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情况才能称为委托型委托理财合同。
证券公司与客户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涉及保底条款无效,对此,由于《证券法》第144条已有相应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有争议的是,保底条款无效是导致整个理财合同无效,还是仅仅保底条款部分无效。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委托理财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也就是说,行纪人的主体资格要受到限制。相比之下,委托理财的受托人资格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同样大量存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委托理购与信托有回区别?委托理财与信托有其相似之处,如都是由受托人管理委托人的资产;都是基于一定的信任产生的委托。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较为宽泛,这便于把金融领域中一蚱新生的法律关系纳人其中,以避免因无法可依导致无效。但是,并非所有委托理财都可定义为“信托型”委托理财严格意义上讲,委托理财与信托还是有区别的。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分红的委托理财台同发生争议的如何定性?因投资的所有风险全部转移到受托方,而对于委托方来讲,这一种理财方式可能除了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外,与把该资产存人银行已无区别。因此,应当认定委托理财为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强化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我国应当重视对股权众筹的引导与监管。首先,推进《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的修改,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同时增加相应的有关投资者、融资者、众筹平台的条款,明确其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