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载体,一旦签订,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偉约束力,因此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因个别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职务行为签署《催款通知》的行为可认定是对公司负担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
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已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某农商行诉某农业技术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是依法维护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典型案例。借款人是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多项研发专利,多次受到国家级、市级、区级奖励和荣誉,在行业内起到了龙头带动作用,带动了周边就业和原材料采购,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金盛集团公司等与深圳平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南京市,人民法院均应认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该款项系由豪某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牛某以个人名义从华某公司处所借,但3850万元借款均转入张某、王某指定账户,用于偿还了豪某公司欠张某、王某的债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应当经当事人同意经审查认为,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根据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可知,长城公司针对的是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承诺性文件的,应当如何判断该承诺性文件的性质?公司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以及公司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时,可以参照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
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某银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上浮50%,已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判决仅支持以年利率24%为限的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