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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的备付金产生的利息的归属如何确定?

日期:2018-03-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9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的备付金产生的利息的归属如何确定?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应不应该有利息?如有利息属于谁所有?毕竟,消费者的资金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支付宝为例,虽然支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中,一旦用户数量急剧增长,巨额资金沉淀将带来数量客观的利息收人。实务界对此不乏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人,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应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对此,笔者认为,因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归属,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当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理由是:

首先,有关法定孳息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已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会在服务协议中申明不负责提供备付金孳息。例如,支付宝提供的协议中就载有“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的内容。以支付宝为例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不会与消费者就孳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这就排除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其次,根据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一般都是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比如美国的PayPal,客户备份金产生的利息均归PayPal所有。我国向来的交易习惯一般推定孳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这种做法也容易与国际交易习惯接轨。

再次,我国对于备付金利息问题的归属曾有过探讨。在制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时曾有过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利息归属的问题,其第35条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6月7日开始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并没有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规定,只是明确“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然而,从该规定中同样不能得出利息归客户的结论。

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从沉淀资金中获取利益抵扣经营成本,如果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该利息归属消费者,势必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相关托管银行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

因此,当备付金或者说沉淀资金的利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按交易习惯属于第三方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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