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
互联网金融理财中,因不可归责于用户自身原因造成资金被盗等损失的,其损失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用户账上的资金被盗没有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因股权转让后转让款进行结算出具的借条发生的争议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股权转让关系,因为股权转让本身也涉及转让价款的交付,也有可能涉及款项没有支付。此时,双方的法律基础在于股权转让合同,而非民间借贷合同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公司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其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因民间借贷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该赔偿责任应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我国公司法虽有法人人格否认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解散股东不尽清算义务是否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上认识不一致,判决也相差甚大,需要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账册丢失导致未经清算的,股东应否对公司所欠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则应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因他们的过错造成公司账册灭失,即使无法进行清算的,也不应承担责任。
哪些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被认定无效?司法实务中是否认定为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应当结合企业一年内对外借贷的次数、企业注册资本借贷数额、企业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利率、借贷利息收人所占企业营业收人比例、借贷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主张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对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解读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应当从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打破金融垄断、促进资金融通有一定积极作用,一味地认定无效并不能解决现实的融资难问题,尤其是企业以自有资金向社会放贷,可以考虑认定有效,从而也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其效力如间认定?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社会非法集资,不应认定无效。当前,企业尢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己经成为不争的社会现实,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如果还不允许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无疑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从社会效果看,认定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何况,出借人之所以愿意参与到企业集资中,更多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息收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其效力如何认定?由于企业属于非法集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应当认定无效。何况,这里用的是“非法”的用语,更能说明,企业向职工非法集资当然无效。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的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苜业执照的,如何参加民事诉讼?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清算期间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清算组参加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