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的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苜业执照的,如何参加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的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如何参加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此已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清算期间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清算组参加公司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续,公司成立清算组的,应当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公司虽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已进人清算阶段,但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诉讼主体
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但是,清算组本身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由一人构成,也可能由多人组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人组成的。当清算组只有一人时,该人即自然代表清算组、代表公司而为相应的行为,此无所争议。但是,当清算组由多人组成时,究竟由谁代表公司《公司法》并未规定。并且,如果清算组为多人时,在诉i公中意见不统一,甚至在涉及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往往容易导致诉讼拖延,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当由清算组对于清算组执行事务时的代表问题,对此,各国有不同的立法规定。一是单独代表制,即原则上所有清算人都享有对外各自代表公司的权利,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日本、韩国。二是共同代表制,即原则上要求全体清算人共同代表公司,如德国。
笔者认为,实际上,我国既不属于单独代表制,也不是共同代表制,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纳法定唯一的公司代表人制度,因此,公司代表人只能由一人担任而不能由多人同时代表公司。
另外,对于在实践中公司解散之后清算完毕前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公司诉讼活动。原法定代表人代表清算中的公司参加诉讼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务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变通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基于以下考量:
(1)公司清算组的组建需要一个过程,公司自解散后至清算组组建前既可能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又可能面临新的诉讼,此时必须有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公司解散后可能怠于清算,根本就未组织清算组,其他权利人亦未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此时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根本不具有现实性。
上述两种情形下,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显然是最为可行的选择。当然,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并不表明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可以以原法定代表人仍能够代表公司为由而拒绝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