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现象较为普遍,其行为性质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在判断时常常使人感到困惑。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判断行为人与其对外代表的单位之间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与其对外代表的单位之间不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即便其以该单位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不宜认定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只能认定是其个人行为若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与其对外代表的单位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其行为就具备了属于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判断行为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在企业法人授权范围之内。若行为人从事的民事行为超出企业法人授权范围,或者在授权终止后仍从事原授权范围的民事行为时,其行为则不是职务行为。当然,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在讨论之列。
再次,判断利益归属。在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利益归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所谓利益归属,是指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所产生的行为人期待的利益,是归属于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民事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单位,且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论行为人或单位对此持何种抗辩观点,一般应认定是职务行为;如果民事行为的利益归属于个人,且行为人与单位之间不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则不宜认定为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最后,考量授权表征。所谓授权表征,是指行为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具有获得单位授权的表象。在项目部经理对外借款行为中,其授权表征往往表现于其持有盖有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借条,或其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若行为人具有上述授权表征,则对于行为的利益归属在所不问六因为此种行为导致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项目部所在的公司自然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