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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韩×诉陶×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30 点击:566次

    韩×诉陶×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告韩×与被告陶×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现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被告陶×于2012年8月10日购买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因系婚后取得,故该轿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陶×与其父母约定车辆所有权属于陶乌拉、赵灵会的约定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 郭先方诉代瑞霞、赵鸿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30 点击:801次

    郭先方诉代瑞霞、赵鸿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针对违约金,郭先方已经通过利息的请求对于其资金占用损失予以弥补,故本院对于违约金不再支持。针对郭先方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赵鸿伟与代瑞霞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赵鸿伟应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

  • 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荣娟、戴广林、盐城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9 点击:708次

    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荣娟、戴广林、盐城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耿广升与王前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9 点击:493次

    耿广升与王前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耿广升、王前进之间经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以诚实信用为重,及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王前进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

  • 吴纯生,郝慧琴,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536次

    吴纯生,郝慧琴,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吴纯生、郝慧琴对出具借条和还款协议书是自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是明知的,但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书中均未明示向被上诉人借款8160000元与之前40000000元借款之间的关系,即是对新的欠款事实的认可。上诉人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中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签章,郝慧琴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即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可。

  • 李妮诉郭乙良、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815次

    李妮诉郭乙良、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通过本院对涉案诸份借款协议、欠款说明的审查,本院依法确认李妮与郭乙良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477次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因上诉人沈阳x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虽然代为自来水公司收缴水费,但控制开关阀门是安装在住户室内,因此用户跑水与该公司没有直接原因,故上诉人沈阳x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跑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北京普讯兴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538次

    北京普讯兴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在原告履行完安装调试义务后,按照其向原告的承诺给付原告余款及安装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属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范畴,被告不应以此理由拒付余款和安装费,故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楚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748次

    楚云霞、李董鹏与李高峰、赵美珍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宅基地西院三层楼房经法院判决为原告、被告共有、共同使用,原、被告对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或确定各自的份额。李志和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内容现未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楚云霞、李董鹏要求对原、被告共有的房产所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进行分割于法无据。

  • 李金明诉薄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694次

    李金明诉薄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定李金明与薄俊龙之间的借款本金为450万元。现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薄俊龙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李金明作为出借人有权向薄俊龙主张还款。针对李金明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下调。薄俊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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