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北京普讯兴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在原告履行完安装调试义务后,按照其向原告的承诺给付原告余款及安装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属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范畴,被告不应以此理由拒付余款和安装费,故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楚云霞、李董鹏与李高峰、赵美珍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宅基地西院三层楼房经法院判决为原告、被告共有、共同使用,原、被告对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或确定各自的份额。李志和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内容现未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楚云霞、李董鹏要求对原、被告共有的房产所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进行分割于法无据。
李金明诉薄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定李金明与薄俊龙之间的借款本金为450万元。现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薄俊龙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李金明作为出借人有权向薄俊龙主张还款。针对李金明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下调。薄俊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
李林忠与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忠与被告玄元厦门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玄元厦门分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艺术品经销机构,其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必要的鉴定,是否核实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是衡量该公司是否谨慎经营和尽到专业机构应有的勤勉、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
许长玺、马红梅诉袁连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瞿胜利与张利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后是否发生过供货关系。瞿胜利承揽的9号楼于2011年6月封顶,且其未能提供2010年11月16日后所需钢材来源的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其与张利军于2010年11月16日后没有发生过供货关系的主张,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李×1与封×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李×5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争议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继承,鉴于只有李×3要求继承争议的二套房屋,故法院判决争议的二套房屋归李×3所有,李×3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旺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已经超过10日的,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孟春建诉王长万、侯亚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张玉卷与衡水市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卷与被上诉人圣伯莱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5%,质保金5%,一年后付清”,因上诉人张玉卷在用钩机挖西南车间下水管道时将被上诉人圣伯莱公司地下电缆挖断,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大麻森派出所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