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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时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年、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诉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周某名下,周某、田亚平与苑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周某、田亚平在2010年3月30日前不将欠款还清,则将涉诉房屋产权变更为苑某。
上诉人辽宁丽业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辽宁民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L-14-03-17-01《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在给付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2400万元货款后,同日又委托其工作人员白福勇从被告处退回了2000万元货款。
王某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2012年9月3日,恒丰银行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履行。
赵某某与徐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向其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予以证实。虽然两份借款合同的名称为《鑫妙膳内部借款合同》、《内部原告借款合同》,但其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
史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导致矛盾加深,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赵某诉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赵某与北方霞光公司签订的《加盟店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康×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
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健筠瑞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该协议书约定之权利义务全面、正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