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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与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李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对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双方最后对账为520000元,且有证人出庭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三人所提异议因无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蔡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其借款8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安某与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在被上诉人卡尔泰克处工作期间,为开展业务需要向单位预借款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借有效票据到公司财务报销结算,不能报销的或未使用的预借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陈某诉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8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十六冶公司及十六冶内蒙古分公司应否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徐某、褚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赵某称徐某、褚某向其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予以证实。虽然两份借款合同的名称为《鑫妙膳内部借款合同》、《内部员工借款合同》,但其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健康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程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张某称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张某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且该借款发生在王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张某不应共同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乐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分与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物业尚未使用,被告没有实际享受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那么被告不应当缴纳物业费。被告称港联物业成都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的分公司,其是否有能力承担我方表示怀疑。作为开发商选择前期物业企业,应当由原告方提供招投标资料来确定该物业合同是否有效。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