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否提交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明是否达到盖然性标准?只要借款人出具了收条、承诺收到了款项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或默示收到款项的,即应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事后反悔否认收到该款项的,则其应对未收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制式借条均由出借人打印提供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即在制式借条均由出借人打印提供的情形下,仍不能绝对性地排除出借人因其他用途支取现金,但依照支取现金记录编制借条,要求借款人签字确认的情形尤其是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参加诉讼的出借人虽为自然人身份,但在其背后隐藏有组织的借贷团体,从而能够做到对每个流程的衔接都安排得十分严谨。
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陈述而未到庭的,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确立的法定出庭义务,应受制裁,其请求权应予驳回,或者抗辩权应被认定不成立。比如,在借条上故意不签真实姓名或者故意将姓名写错,从而否认借款事实,通过其他证据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质证。
当事人先以民间借贷起诉,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款顶的,就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出借人先以借贷关系主张借款人返还借款,被判决驳回后又以收款人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其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以严重违肯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一般性地违背公序良俗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何谓“严重”,需要法官根据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道德伦理、文化传统、当地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系胁迫取得?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胁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胁迫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由于受胁迫时,当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实践中,可以从主张受胁迫方当时是否报警或何时报警、当时有无就医、其主张的非法证据本身是否有其他疑点等方面进行判断。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受胁迫的当事人当然有权主张撤销或变更借贷合同,但从证据法的原理考虑,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以及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合法性是证据的首要条件。并且,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也可能主张借款人以暴力等手段逼迫其出具收条。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供的证据系以非法手段获取,应当进行审查。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运用隔离作证规则?(1)一名证人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进人法庭;证人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证人之间亦不得交流,法院应当派工作人员维持纪律。(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应当有效隔离。当证人和当事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陈述时,采取当事人在先、证人在后的顺序,避免当事人在听取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或者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