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否适用拘传措施?
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就负有协助法院将案件基本事实查清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往往不亲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亲历性,接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往往对于借贷的起因、协商过程、款项的交付、本金的偿还、利息的约定等与民间借贷案件密切相关的基本事实一无所知,给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往往导致最终无法查明案情。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已经出现了众多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甚至有的原告冒充他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人民法院已有所察觉,就会采取拒不到庭的方式来逃避追究,这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拘传其到庭,就不能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原告等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程序。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规定,可以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概念,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比如,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对于因原告拒不到庭导致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以切实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保护他人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