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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运用隔离作证规则?

日期:2018-03-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运用隔离作证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该法条确立了隔离作证规则,防止证人相互串通或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前,人民法院要按照《民诉法解释》第 119条之规定,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法官运用隔离询问规则时,应当组织引导当事人对证人分别进行交叉询问,在当事人提问不全面时适时运用法庭发问,可以充分揭示客观事实。法官运用隔离询问规则查清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有效采取隔离措施,保证证人如实作证。(1)一名证人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进人法庭;证人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证人之间亦不得交流,法院应当派工作人员维持纪律。(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应当有效隔离。当证人和当事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陈述时,采取当事人在先、证人在后的顺序,避免当事人在听取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或者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

2,采取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模式,充分揭露案件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个种类,因此应当由当事人作为质证的主体,充分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性和对抗性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发挥引导作用。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的现实,法官不能超脱于庭审询问之外,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发问,揭示客观事实。具体包括:首先,在询问开始前,法官要求证人对事实进行描述;其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按照提供本方证人的当事人进行主询问,随后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进行,在反询问时,当事人对于对方证人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以验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最后,法官适时对证人进行发问或追问,要求证人对细节问题作出回答,从中比较审查是否存在矛盾和疑点,甄别真伪,使法官更有效地判断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瑕疵,证人之间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以确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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