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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日期:2018-03-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借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此时应当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被告如果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存在此情况,说明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是受胁迫订立的,所以,法院应向主张受胁迫的一方释明,由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或变更借贷合同,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中止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定借条是否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出具的,如果属实,则应当认定借条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受胁迫的当事人当然有权主张撤销或变更借贷合同,但从证据法的原理考虑,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以及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合法性是证据的首要条件。并且,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也可能主张借款人以暴力等手段逼迫其出具收条。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供的证据系以非法手段获取,应当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但该规定的精神在民事案件中也值得参照。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审理案件时应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对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核、认定,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判断非法证据的标准上,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即达到严重的程度,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衡量的因素。这意味着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性侵害的,不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因此,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有所放宽(2)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仍然应当作为判断证据合法与否的标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违反实体法上的规定,这里的实体法不限于民事法律,一切实体法规范均包括在内。(3)对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证据在形成或者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损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的存在本身过程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0一方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张对方当事人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证据或证据线索,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或调查。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能够证明原告据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是通过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即可认定原告没有提交合法证据证明其主张,可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来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无须让被告另行提起诉讼变更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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