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净化民间借贷环境,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强化一审法院对借贷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降低二审更审改判率。
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资用于经营系合法借贷关系,公司向公司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欠钱不还,起诉所需证据材料生活中的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借款人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提起诉讼的,是否受理对于非法集资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民事审判中利息给付问题浅析利息究竟是什么呢,利息是各种资本的收益,它形式上表现为本金与利率、期限的乘积,实质上来源于经营利润,在法律上属于法定孳息。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给付的“利息”有时是指利息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有时是指利息损失,即法定孳息的损失,由于现实生活中“利息”一词广泛应用,当事人并不注意利息收益与利息损失的区别,往往将两者笼统表述为“利息”。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研究之电子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提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对主债务的承担情况进行确定,就无法判定债务人实际上能够承担多少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也无从判定。通常情况下保证人对追加借款人是不持异议的,但实践中有一种情况,保证人可能不同意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就是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时候,保证人不希望追加,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保证人可以此进行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