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诉讼须知

以严重违肯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

日期:2018-03-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1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严重违肯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在明确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原则基础上,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即以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非法证据判断标准。

但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判断标准有时会遭遇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忽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增加了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由于在审判实践中一直以侵权行为的构成作为判断取证方法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构成侵权行为,事实上已被“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所涵盖。故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证据在形成或者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侵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的过程本身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一般性地违背公序良俗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何谓“严重”,需要法官根据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道德伦理、文化传统、当地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