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仅有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时仅有其在起诉状中对借贷关系发生原因、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的陈述,并未提交其他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草精神来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更偏向于形式审查。其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可见,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这里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必须是与起诉条件相对应的证据材料,目的在于证明其本人与案件争讼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民间借贷案件中与当事人诉请相关的证据,但对当事人起诉时提交证据的要求不宜过于苛刻,以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换言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借贷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陈述也可以纳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