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借贷担保纠纷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日期:2023-12-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裁判要旨: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本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1815号,(2020)京03民终1038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孙妍吴琳,中国政法大学姚静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