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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审理

日期:2023-10-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审理

(一)出借人或借款人犯罪情况下担保合同纠纷的审理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担保人责任的认定,《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的,担保人应当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产生纠纷的审理

民间借贷市场上,借款人通常缺少有价值的担保财产,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常约定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概言之,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有效,产生合同效力,形成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但出借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担保物权请求权,可请求将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拍卖价款偿还民间借贷债务,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也不能产生流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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