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的担保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当事人?
民间借贷中,有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就物的担保情形下,如何确定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出借人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仅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基于担保关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仅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基于担保关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还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128条第1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这一规定,是以“债务人行使担保物权只能通过诉讼,不能通过非讼程序来行使”为前提的。
因此,出借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实现债权,从而有三种不同的当事人的罗列:一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可以仅起诉借款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二是基于担保关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此时当事人是作为申请人的出借人和作为被申请人的担保人;三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