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上所述,这一规定是以“债务人行使担保物权只能通过诉讼,不能通过非讼程序来行使”为前提的。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这就使得实现担保物权无须再经过诉讼程序。
基于上述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8条第2款规定即应修正。因此,出借人可以采取6种方式实现债权,从而有6种不同的当事人的罗列:一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可以仅起诉借款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二是基于担保关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此时当事人是作为申请人的出借人和作为被申请人的担保人;三是基于保证关系仅起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和保证人;四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五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六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和保证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保证人和担保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和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