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中,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对于连带保证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应将借款人或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还是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为被告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王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就连带责任保证情形而言,出借人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基于担保关系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此时,就承担债务而言,借款人和保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出借人拥有实体上的选择权。因此,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出借人未起诉的一方作为当事人第一种观点系仅从一般保证的情形而立论,有失偏颇。
就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应该应出借人的请求承担代偿责任,这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保证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