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由于担保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从关系,并且,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是否可以在一个诉讼中同时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或仅以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现有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各地法院处理也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出借人应当先起诉借款人,只有借款人经诉讼程序之后不能偿还借款的,才能就未获清偿的部分起诉保证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可以一个诉讼中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笔者认为,就一般保证情形而言,出借人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仅起诉借款人。如出借人基于担保关系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同时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起诉借款人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避免因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而加大诉讼成本,并避免出借人对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被告。也就是说,在涉及一般保证的情形,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时),或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保证人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出借人把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在对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