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借贷担保纠纷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是否应当限定在已经发生的范围内?

日期:2018-03-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是否应当限定在已经发生的范围内?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问题,历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限定为现有的、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理由在于,未来应收账款的金额不确定、产生时间不确定,以这种应收账款作担保会面临如何公示、如何监控、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问题,不宜允许这类应收账款作担保。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既应当包括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应当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债权包括现实债权和将要发生的债权。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转让的债权不仅包括现实的债权,对于未来发生的债权,立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转让。因此,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态度。

其次,实践中,多数应收账款是不断发生的,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这种不断发生的应收账款恰恰是最有担保价值的,因此应当允许以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作担保。

再次,从国外立法例看,允许应收账款作担保已经成为国际主流趋势。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对应收账款的规定有一定差别,但共同之处在于,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债权,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承认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无疑符合国际银行业公认的规则。

最后,从文义解释上看,“应收账款”字面的含义也应当包括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债权,以及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债权,如桥梁、渡口收费。如果仅把“应收账古”理解为已经发生的债权,则难免会挂一漏万,陷人无端缩小语义的境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