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中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出借人发出的催收逾期借贷通知书中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以此认定保证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间借贷的保证人承担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务,又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否得到支持?民间借贷案件,对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又向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此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偿还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理由是: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和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能否及于债务的全部?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民间借贷,在借款人援引时效经过抗辩之后,该笔债权债务即成为自然之债。然而,有的借款人出于良心或者其他原因,部分地履行了还款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定性,在实务界不乏争议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借款债务,借款人作出的附条件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能否等同于“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同意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在出借人出具的催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属于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属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借人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究竟是使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获得“抗辩权”,还是使出借人丧失“胜诉权”?根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与主流的民法理论,可以肯定地说,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不是自然之债,只有当债务人抗辩之后,该债才变成自然之债,只有对这种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才能解释为是对自然债务的清偿。
民间借贷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否主张以此债权进行抵销?当事人无权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主张抵销。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并不代表债权人丧失实体权利,但至少意味着债权人不可能获得胜诉权。以不能获得胜诉权的债权抵销其他能够获得胜诉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就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而言,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而得不出不知晓履行期限的结论,进而得不出权利受到侵害的结论,更得不出权利人不知晓权利受到侵害状态的结论。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当作为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出借人未向作为借款人的债务人主张请求权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履行债务并不明确,无法判断出借人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也就无法起算。因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