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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认定专栏简介

借贷认定

  • 只有转账记录无合同或借条可否认定借款关系
    日期:2023-07-22 点击:49次

    只有转账记录无合同或借条可否认定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明确的约定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的口头借款协议,但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非是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绝对标准,因此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成立借款合同,要结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当事人已经做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形成合同关系意愿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日期:2023-07-20 点击:34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模式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转贷人应该依约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若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贷人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贷人因此将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从而影响个人征信。更严重的后果是,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会触犯我国刑法,从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必须审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
    日期:2023-07-16 点击:49次

    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必须审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

  • 借款人虽在借款后向出借人转款且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但未备注转款性质,转款后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结算书》
    日期:2023-05-30 点击:71次

    借款人虽在借款后向出借人转款且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但未备注转款性质,转款后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结算书》确认未还本金的金额,借款人案涉款项已还清的主张不成立

  •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日期:2023-05-30 点击:56次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 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3-05-30 点击:56次

    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 转账≠借贷,这些证据才是关键
    日期:2023-05-24 点击:57次

    说起“借钱”,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民间借贷”关联起来,而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日期:2023-05-19 点击:48次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出借人(原告)主张被告之一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被告的借款人身份。如存在该被告于“借款人”处签字的合理事由,但出借人仅提供上述《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则系未尽到必要的举证义务。

  •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日期:2023-05-18 点击:284次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有法律的特殊规定,系实践性合同,在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即借款之后,合同成立。而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3-04-18 点击:50次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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