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要旨】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链接】张连松与唐毅欠款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一初字第0078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终字第000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15—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