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认定
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认为借款关系成立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款确认书》金额不相符,需对每笔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应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款项交付并用于借款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虽然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及《借款确认书》,但两份证据载明的金额不相符,债权人还应就每笔转款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借条系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
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人向他人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借款的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一部分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不管是基于朋友、亲属关系之间的信任,还是碍于情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对借款合同还款时间、收款账户、利息等条款约定不明确,草草书写借条了事,有的甚至没有签署借条,口头表示后即转账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频繁发生借贷关系尤其存在多个共同借款人的借贷双方来讲,后期还款过程中极易发生纠纷,也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当事人否认借款金额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事实问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判断借贷关系的五大技巧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长、虚假诉讼频发、高息隐蔽性增强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等特征。对此,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法处理虚假诉讼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