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借贷认定专栏简介

借贷认定

  • 因贷款期间“垫资”转“借款”,合同被认定合同无效
    日期:2022-12-03 点击:124次

    因贷款期间“垫资”转“借款”,合同被认定合同无效一是打破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固定认知,民间借贷案件普遍被认为是矛盾关系不复杂、简单易判的案件,本案虽表面看上去和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区别,但在嗅到案件不平凡性时,通过实地问询、银行查询、多方咨询的方式,能逐渐察觉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违法性,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二是端正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承包方可能存在工程垫资的情形,将工程款转为借款,门槛低、手续简便,但工程垫资是否可以转为借款,本案认为不宜轻易认定,更何况约定逾期利息高达年利率24%,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长年放高利贷,能否举报
    日期:2022-11-30 点击:110次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长年放高利贷,能否举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高利贷,如果对方确实发放了高利贷,而且累计次数很的情况,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样去举报的话,公安机关才会受理立案。

  • 仅有借条却拿不出款项交付证据?
    日期:2022-11-26 点击:113次

    民间借贷案件进入高发期,其中很大一部分诉讼纠纷就是因借贷行为不规范引发的。”通州法院民一庭庭长徐淑华提醒,对于出借方来说,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提倡签订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借款协议;提倡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款项,并保留转账凭证。对于借款方来说,不要轻易书写借条,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面临偿还风险,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起诉确认无效;还款时要收回借条,不要触碰高利贷,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

  •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
    日期:2022-11-23 点击:91次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原告对承接无锡某项目的认可,结合微信群关于付款主体、钱款性质的描述,借条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可以证实原告参与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被告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方,并无必要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系原告用以证明在案涉项目中实际投入款项的凭证,且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已认可该款系公司内部款项,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
    日期:2022-11-10 点击:84次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如被告依据相应合理证据抗辩的,原告恐有败诉风险。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谨慎交易,保留证据,降低损失风险。

  • 本案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
    日期:2022-11-10 点击:66次

    本案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确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既签订《合伙协议》又签订《返款协议》,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借款期满后在借条上仅签名确认金额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2-11-06 点击:101次

    借款期满后在借条上仅签名确认金额行为的认定借款到期后在借条上仅签名确认金额的行为,不能视为将借款还款期限变更为无限期。

  •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日期:2022-10-26 点击:85次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日期:2022-10-22 点击:116次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 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日期:2022-10-17 点击:83次

    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出借人提供借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本案系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