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认定
将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做法既表现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也表现在以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加以扣除,这种做法一般称为贴水贷款。在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也有人将其称为扣除头息,也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
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当然无效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涉及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给付一方要求依据借条由对方返还,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购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名下,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将出资作为借款处理?
父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何判断父母是借贷行为还是贈与行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是一种借贷行为。在当今房价高涨,离婚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父母对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持比较现实的态度,一般不愿在子女离婚时,让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其出资部分。故应将该出资行为视作借贷关系。这样既符合现实生活,也有利于诉争的解决。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原告只提供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实际给付了款项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性质,也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完成其对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受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因婚姻居间约定报酬产生的欠款能否视为自然之债?,之所以认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居间合同,主要在于伦理考虑。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步发展,包括一些网上婚介公司登堂人室,人们对于婚介有偿性的认识越来越被认可,由此引起的双方约定的报酬请求权再认定无效,恐怕与时代发展相悖。
因赌博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应当如何处理?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赌博人屡赌屡输,在不能支付赌资的情况下,常以借条等形式向他人借款,后因不能还款,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赌博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于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主要有三种观点。
对赌协议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如何界定?“对赌协议”并非是射幸合同六其原理类似于买卖合同中单价确定而数量不确定时多退少补的机制,是一种特殊的股权买卖交易模式。之所以认定“对赌协议”有效,大致有以下几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