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利息
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借款合同与金钱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让渡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获得利息收入,而借款人为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可见,利息就是双方对资金使用的约定价格。因此,将逾期还款利息认定为法定孳息与借款合同双方的本意不符。
对非银行金融借贷领域的借款纠纷,可否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复利诉求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金融最核心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并没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款合同纠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从期满次日起算,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不能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3个问题的解答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当事人之间在实践中约定的以一定的物来偿还相应的借款,其实质上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贷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故在偿还借款时,该物所体现的价值扣除本金后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约定以物偿还债务的,如果偿还借款时所折算的金钱数额,其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对于出借人对超出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利息争议的61个裁判要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诉求的热点和司法实务的难点。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利息争议的若干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整理,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基本思路的参考。
判决书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浅析“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借贷关系中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在民间被俗称为“砍头息”。之所以有“砍头息”的存在,是因为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可以帮助其提前收回利息,减少贷款的风险。但这种做法导致借款人拿到手可以直接支配使用的金额实质上是约定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但借款人却要以约定的本金支付利息。这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借贷合同中的砍头息问题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砍头息”是指预先从本金里扣除的利息,也就是借款人在给付款项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作为预先支付利息的部分款项。
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法院支持吗?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将结算后,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