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利息专栏简介利率利息
对高利放贷说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应予返还明确作出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旨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是在引导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结算。本案中,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出借人出资240余万元,实际收取了高达60万元的利息,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应当返还。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告知借款人对高利贷要心存警惕和抵制,出借人应严守法律,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牟利。
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口头约定的利息能要回吗被告傅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张某借款,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傅某向原告借款后,每季度按时向其支付12000元、且连续支付了四个季度)能与其陈述的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的情况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傅某对其借款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为2%,被告傅某支付的78000元应认定为支付的本案借款利息。
将结算后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收利息是否构成“利滚利”
收取复利是专属于金融机构的权利复利是专属于金融机构的权利,小微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享有收取复利的权利,不应支持其关于复利的诉讼请求。
3分是月息还是年息 借贷双方起争议 法院为何认定为年利率24%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变相利息的认定
名为服务费实为利息的认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虽然该条款并未写明“利息”而是写明了“服务费”字样,但是从该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该“服务费”并非一次性支付完毕,支付方式具有月息性质,明显与服务费按次收取的特征不符,故应认定该“服务费”实为利息。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多付的利息按还款时间折入本金。经计算,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后,两被告未再还款,故原告按年息24%主张2017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按约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款项应如何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调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8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