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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利放贷说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应予返还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高利放贷说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应予返还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谢丰,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高利放贷往往让人苦不堪言。遇上高利放贷如何维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殷某与刘某素不相识。因做生意亏损,殷某需借款还债,故其经人介绍认识刘某。2021年8月至11月,短短三个月期间,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殷某提供资金2446600元,殷某在上述期间归还刘某3047400元。殷某表示双方约定的利息最低为每天3%,虽刘某否认殷某陈述的利息标准,但认可殷某支付给其的好处费肯定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殷某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585454元,刘某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不应返还殷某款项。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因资金所需向刘某提出借款,刘某向殷某提供借款,殷某向刘某支付利息,可以确认殷某和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某所称向殷某提供资金、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该部分已付款项,刘某应返还殷某。因殷某同意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涉借款利息,本院根据殷某支付刘某款项时间及金额,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经核算,殷某多支付刘某586741元,故判决刘某返还殷某585454元。本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除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作出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旨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是在引导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结算。本案中,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出借人出资240余万元,实际收取了高达60万元的利息,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应当返还。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告知借款人对高利贷要心存警惕和抵制,出借人应严守法律,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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