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生效裁判文书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债务利息只计算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从届满之日起迟延履行利息以2倍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以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和一般债务利息不能同时计算,可以考虑选择适用,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第四种观点认为,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执行措施,由于一般债务利息率千差万别,迟延履行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扩大了这种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导致法律对债务人的惩罚幅度不同,而且也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一致,违反了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另外,这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在部分案件中有可能畸高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如果以该利率的2倍计算,就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对债务人来说过于沉重,且即使判决了,一般也很难执行到位。
其次,单一计算存在障碍。单一计算方法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单一计算的结果,在有的情况下会低于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起不到惩罚被执行人的作用。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以4倍利率标准计算一般债务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根据单一计算方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 倍的利率标准计算,就低于原来确定的利息幅度。
再次,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率高于2倍相关标准利率的情况下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此种方法在一定情况下不能体现法律的惩罚性。
最后,并行计算的方法合理得当。之所以并行计算,是因为并行计算既尊重了法律文书的效力,又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正是因为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本质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解释》)采用了并行计算的方法。不过,考虑到如果以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数额较高,而以1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较为缓和。
但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解释》不以2倍而是以1倍的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总体而言,这种做法于法无据,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意味着2倍,而不是1倍。当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解释》制定的背景是我国司法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已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更有力度,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成为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这些考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解释》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控制在适当范围,着眼于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即便如此,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率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不太相符,但既然司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就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