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结算后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收利息是否构成“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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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未偿还的借款本息结算后,以此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能否以此行为构成“利滚利”而拒绝按之后的本金计算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7日,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谭某借款1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0%。1年后借款到期,孙某本应向谭某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但借款到期当天,孙某并未偿还本金,而是支付了2万元利息,并表示愿意继续借款。第2年借款到期后,孙某又支付2万元利息。第3年借款到期结算当天,孙某未清偿本息,而是重新书写了一张借条给谭某,主要内容为向谭某借人民币12万元,年利率20%。后孙某未偿还借款本息,谭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本金12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孙某认为谭某的请求不符合事实,主张其实际尚欠谭某的本金数额为10万元,借条中记载的12万元有2万元是利息,此2万元不应再计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11月7日,谭某与孙某对前期借款本息按年息20%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债权凭证,因前期利率年息20%未超过年利率24%,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孙某给谭某出具12万元借条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故谭某要求被告孙某偿还谭某借款12万元,并从重新出具借条之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时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将结算后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但应注意到,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则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超过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并计收利息;如果前期利率超出了这个上限,按照前述第26条的规定,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也即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予以计息。
来源:云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