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且自愿支付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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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观点: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受到损失;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
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