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是月息还是年息 借贷双方起争议 法院为何认定为年利率24%
作者:魏国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6年,张某急需资金用于周转,经居间人介绍,找到了王某,向其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之后,王某如约出借9万元给张某。借款到期后,张某连本带息,向王某全部清偿。有了这一次经历,王某认为张某还算靠谱,值得信任。于是,在2017年,当张某再次向王某借款时,王某毫不犹豫向张某出借16万元。张某为此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3分。
一年多的时间很快过去,王某拿着借条上门,让张某依约还本付息。白纸黑字的借条摆在两人中间。双方对其中的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均无异议,争议却集中在了借条上并不起眼的这四个字上:利息3分。张某认为“利息3分”应按年计算,就是年息3%,王某认为 “利息3分”应按月计算,就是月息3%,年息36%。掐指一算,这月息3%和年息3%,足有12倍的差距。怪不得张某和王某在这个问题上互不相让。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按年息36%还本付息。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应按月息2%,即年息24%还本付息。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至于法院最终判决仅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是因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经超出法院应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时,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以年利率24%向王某支付利息。
法官寄语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各方当事人对借条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来源:市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