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利息
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能否主张返还?当事人依据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个无效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违反司法解释设定的强制性红线而无效,因此,出借人即使已经获得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应当向借款人返还。
利息结算凭证是否能纳入“已支付利息”范畴欠条仅是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的凭证,借款方尚未支付利息,故不应认定为已经支付的利息,因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0%,故欠条结算期间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已经支付了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能否主张出借人返还该部分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不足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视为自然之债,出借人已经受领的,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借款人未支付的,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
如何确定逾期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基数?应当以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基数。理由是:一旦借款期间届满,出借人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可以获得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若借款人没有履行,出借人就无法在借款人逾期履行期间内对这一独立利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也无法取得该利息可能产生的利益,这对出借人无疑是一大损失。
民间借贷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何计算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如果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则认定无效。问题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只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银行存款的计结息规则如何确定?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如储户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能否得到司法保护?计复利的欠条(借条)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理应受到保护。实际上复利在我国是受到一定限度的保护的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如何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不在少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因为没有约定利息,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双方对于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的内容,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
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如何确定本金数额?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从形式上看,借款人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使人造成平等交易、两厢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对于急需用款的借款人而言,接受这样的条款只是出于无奈,并没有平等自愿可言。
如何运用习惯确定约定不明的利息?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引人民俗习惯可以缓解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在理论上的冲突,防止以事实的盖然性或者不确定性否定证据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有多种途径,将民俗习惯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