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计算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二是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损失赔偿或违约金。如果适用继续履行,没有上浮利率的根据;如果适用损失赔偿或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明确约定,其计算依据应为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的计算除了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之外,没有其他的损失计算依据。如果按借期内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算逾期利息,既缺少证据法上的支持,也违反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