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无效后如何处理?
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被认定为无效的,如何处理无效的合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由借款人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本金应当返还,利息则不予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担保公司承担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费用,高额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8条,以及《合同法》关于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原则。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双方均有过错,且双方过错程度大致等同,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借款人仅偿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则借款人无息持有贷款显然系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同时违反公平原则和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原则。因此,采取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做法,不仅能均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过错,也顺应了社会经济环境及司法环境的变化。当然,司法机关还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担保公司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