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诉讼时效的效力如何?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不具有司法保护的强制力。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并非事实行为,即诉讼时效是以法定的事实状态,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性作为适用依据,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左右。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诉讼时效依然不属于中断的情形。
司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
法律事实:
案涉《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的1月14日止。张某在2015年1月14日前没有向某公司主张过还款,该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是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自愿还款行为。张某于2015年4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焦点该公司的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还款行为的效力?
法院认为:关于该公司归还300万元的行为能否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根据本案事实,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判决认定不能将金色阳光公司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300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该公司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