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93号
原告王某,无业。
被告石家庄市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增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林策,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天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振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天台公司签订的《警苑新天地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天台公司收受原告购房款372000元,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现房屋已基本竣工,但在开庭审理前该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他相关开发建设审批手续欠缺,该项目的合法性正在处理中。行政机关对合法性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的效力,直接影响损失的大小。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待该项目的合法性处理完毕后,对产生的民事纠纷可再行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玉华
人民陪审员范少康
人民陪审员董翠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郭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