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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石家庄市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8-23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3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93号

原告王某,无业。

被告石家庄市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增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林策,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天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振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天台公司签订的《警苑新天地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天台公司收受原告购房款372000元,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现房屋已基本竣工,但在开庭审理前该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他相关开发建设审批手续欠缺,该项目的合法性正在处理中。行政机关对合法性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的效力,直接影响损失的大小。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待该项目的合法性处理完毕后,对产生的民事纠纷可再行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玉华

人民陪审员范少康

人民陪审员董翠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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