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知识
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15个问题逾期利息,又称罚息,专指借款合同中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逾期利息”所对应的是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逾期”的形式既包括借款期间届满后未履行偿还义务,也包括只偿还部分借款的情形,前者是全部借款均构成逾期,后者是未还的部分借款构成逾期。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某银行作为贷款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于某作为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某银行自愿按照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罚息、复利,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诉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系金融借款合同,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一次修正)调整的范围,于某关于应当按照四倍LPR标准调整综合利率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为13.8%,利率超出可以不还!2023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利息争议的62个裁判要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诉求的热点和司法实务难点。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利息争议的若干裁判要点作了提示性的简要论述,以便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基本思路。
合同无效、占用资金的当事人最低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返还资金占用费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应当优先受偿根据《民诉法》第260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迟延履行的债务人以惩罚,该债务利息具有惩罚的性质。而民事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之债中的利息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收益、补偿损失的性质,因此,这两种利息的性质明显不同。当事人主张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司法解释变化过程中利息的认定本案中,虽然部分款项在出借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当事人在事后以对全部债务进行结算而达成的协议中载明了利息,且计算标准与其他约定了利息的借款一致,此种情况不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而应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通过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了双方之间借贷的利息。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清偿、连带保证的区别一是债务人是否免责。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其在转移范围内免除债务承担;而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作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考察,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债务加入本身作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对债权人有利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计算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