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付令?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应该怎么办?
2009年7月,徐某向戴某借款8 000元,约定半年以后归还。2010年2月,戴某向徐某催还借款,徐某给了3 000元,但是没有留下收据。2010年3月,戴某拿着欠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限令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内清偿债务。徐某接到支付令不知其效力如何,觉得自己没欠那么多,就没有理会。巧日后,法院告知徐某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须向戴某还款8 000元。徐某想不明白,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怎么自己就必须还款呢?
律师说法: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支付令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又对其内容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且陈述理由,否则一旦支付令生效,就须依法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