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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能否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包含违约金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
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因受欺诈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用捏造的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本案中只有朱某能行使撤销权,在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原告A贸易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履行,即被告B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因被告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本案争议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未经法定程序向村委会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隆某向原告陆某借款,隆某及其妻子何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隆某及何某主张本案该债务已进行债务转移,应由村民委员会承担此债务。法院认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决定,未经法定的程序该债务转移行为无效。隆某、何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故此债务属于隆某、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隆某、何某偿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