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款凭证对外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被告?
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还清欠款,出借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审判实践做法不一,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从事的借贷活动,法律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因此,应当由企业作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企业,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因此应当由企业作为被告;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被告。
第三种观点认为,确定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企业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其个人为被告。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出具借款凭证,其个人为当事人;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出具借款凭证,该企业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收到款项后,交付给公司或者企业,企业向出借人出具了收据,并且出借人从企业领取了借款利息。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出借人完全清楚其与企业发生借贷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借贷,发生争议后,企业当然具有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对于借款人究竟是企业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生争议的,可考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作为被告,这是由合同相对性以及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决定的。但是,如果出借人或企业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完全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生活或者其他原因使用,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个人作为被告但是,如果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也可以将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