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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以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送达到保证人时,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效力如何

日期:2023-04-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以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送达到保证人时,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效力如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以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送达到保证人时,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效力如何?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予以立案受理,并向保证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司法行为,该立案受理以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司法行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并不影响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司法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313号

案情回顾:2018年3月23日,融资担保公司与中药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3%,逾期加收50%的利息。2018年4月10日,融资担保将该笔借款打款到中药材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日,融资担保公司与牧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牧业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融资担保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7月25日、9月20日、11月4日、11月14日向中药材公司现场催收借款,中药材公司在催收记录表上签名捺印。融资担保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同日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3931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中药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驳回融资担保公司的关于要求牧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诉讼请求。

融资担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关于驳回融资担保公司的关于要求牧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只能是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担保法并未规定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限定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等。融资担保公司已于2021年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认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各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使未在起诉前直接通知牧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牧业公司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牧业公司辩称,其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21年6月,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中渊药业公司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中渊药业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其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牧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融资担保公司递交起诉状之日起,就应当认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至于法院是否立案受理、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交纳诉讼费用,以及一审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实认定。牧业公司认为即使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应当以起诉状副本在保证期间内向其送达作为有效主张权利的要件。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融资担保公司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已经在在保证期间内作出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连带责任保证人牧业公司需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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