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
未经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并不能适用合同诈骗等犯罪刑事追赃并非是一种诉讼程序,而且追赃仅限于本金而不保护利息,实践中能够通过追赃追回来的财产很少,仅通过追赃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构成虚假诉讼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侵害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虚假诉讼虽以侵害他人财产利益为主要目的,但其除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虚假诉讼除自然人外,也可以是单位。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也否认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很大程度上相似,与虚假诉讼同样存在质的区别,因此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何确定网络借贷与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某些情况下网贷平台甚至可以充当债务担保人,但他们之间形成的债务载体是一份或者几份各自独立的资金借贷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其行为都不涉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也不以公司、企业债券为载体,因而与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之间存在明显界限当然,如果网贷平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网贷平台公司的债券,数额巨大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则可以构成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
如何确定网络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这类规定禁止网贷业务。
如何确定网络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网贷中借贷双方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公司本质上是一种信贷中介服务公司,也有人将其视为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制和引导,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一系列风险,目前,网贷面临最大质疑是这种运作模式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逃避合同义务并携款逃跑如何认定?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黄某在与孙某签订合同时本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可从黄某携款潜逃这一行为来看,他并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就不能构成民事欺诈。黄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虚构了要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并成功骗取了孙某的6万元,后逃之夭夭,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