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能否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即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可认定,通知仅系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权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及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并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应予中止审理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否依职权调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已有刑事告诉或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但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是同一法院、同一部门,故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因而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
民间借贷出借款系涉嫌赃款的,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至于受理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要求出借人(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减少群众损失等问题,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在涉嫌犯罪的刑事程序中,该笔借款未被认定为赃款或者未经追赃程序处理,出借人可另行向借款人提出主张。
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其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心切,为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不仅严重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对本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第三人明确表示自愿加入债务 债权人可否诉请其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某商砼公司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系预拌砼供应关系,经生效判决书确认,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某商砼公司货款251万元,后被告某建筑公司自愿加入该笔债务,但截止本案庭审结束前,该笔债务尚未清偿,现原告某商砼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债权人,请求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支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对(2017)渝0243民初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某商砼公司的货款251万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明知违法提供借款,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从豆某、吉某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会常理及交易习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证明出具借据当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经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所述不符。同时,借条载明时间和内容均条理不清,时间倒置。在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借款预先扣除利息,本金认定应按实付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头息”。“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是严禁的。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祝某却预先扣除了8.5万元作为利息,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1.5元,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1.5万元。
恋爱期间转账百万,实为借款分手返还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岳某辩称借条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案涉借条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纳岳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