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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某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以“有效通知”借款人为前提

日期:2025-09-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以“有效通知”借款人为前提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张某(借款人)向某银行(贷款人)申请贷款50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期限为48个月,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等,视为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因逾期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次日,某银行向张某名下账户发放贷款本金5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依约还本付息,自2022年10月4日起再无还款,尚欠贷款本金301747.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付。诉讼中,某银行主张因张某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其依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张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经核实,某银行在起诉前未向张某发送提前到期通知书。法院受理本案后,以邮寄方式向张某送达起诉状、证据等应诉材料,张某随后予以签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张某作为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自2022年10月4日起再无还款,明显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因某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在起诉前向张某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故应将法院向张某有效送达应诉材料之日即邮寄送达材料签收日认定为贷款提前到期日,自该日起,某银行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收逾期罚息。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01747.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还本付息义务属于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信用类消费贷业务因为缺少物或人的担保,金融机构为保障资金安全,通常会与借款人约定在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等严重违约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贷款的提前收回意味着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丧失,也直接关系到相应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对于违约的借款人来说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提前到期日的认定,一般以“有效通知”为认定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提交其已经实际向借款人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证据,若未能提交,则以法院向借款人有效送达诉讼材料之日为宣布提前到期日,贷款人自该日起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对于贷款人在法院认定的提前到期日期前自行进行的提前到期操作,应当予以纠正。

需要提示的是,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后,金融机构应当坚持“自行催收为主、恶意逃废债司法诉讼断后”的政策,改变通过短信、电话进行催收的传统模式,更多采用“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依法提升自身的催收能力,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和保障金融债权,以实现金融机构、客户和社会的“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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