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融资行为是判断被告人履约意愿的重要方面,当被告人的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真假未辩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公司吊销后未清算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审查认定除应审查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否由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从而正确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
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根据债之保全制度,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
当事人应对方要求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材料末尾处有当事人手写的“以上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当事人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声明栏中也载有“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加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等字样。当事人虽称上述材料是应对方要求签署,但以上文件均系当事人手写并签名,在其多次签署过程中应了解文字含义,对所签署内容应有必要的适当的认知及判断。
公司因对外担保受到损失时异议股东能否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救济的权利人应是世纪花园和翠倚华庭,而非作为股东的盛乐公司,即使盛乐公司代世纪花园和翠倚华庭主张权利,诉讼权利受益人仍是世纪花园和翠倚华庭。盛乐公司以世纪花园、翠倚华庭承担担保债务导致其分红减少为由,要求南星公司、粤星公司、陈伟强等赔偿其“分红”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盛乐公司调查取证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盛乐公司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审执分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个别法院在执行环节对新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系以执代审,直接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